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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泵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泵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从事泵、泵相关部件/配件制造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通过多层次,多种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作出贡献。并代表江苏省泵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沟通、交流,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天虹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国内外泵及成套产品的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本省泵行业的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价格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
(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实施本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收集各类技术、经济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内部通讯;
(四)收集反馈行业的产品及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企业的管理、产品质量、设计、工艺等方面的诊断和攻关,协调企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等事宜。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良产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管理工作;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和专业培训班,以促进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六)举办泵行业的展销会,努力开拓泵市场;
(七)向会员单位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愿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到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协商修、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团体委托的行业管理事宜或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积极承担协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泵、泵配件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有关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5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