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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大补”环保产业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下达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国家财政部日前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据悉,《办法》强调,将在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下达专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5月19日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办法》指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强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大补”环保产业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下达
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5月19日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办法》指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办法》还指出,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强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