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7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凡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下称《目录》)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按照《目录》规定的退税比例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目录》中再生资源类比中,提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准入条件》的企业,利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所生产的炼钢炉料销售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这些废钢炉料企业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可以享受3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